失信人员名下房产会被强制拍卖吗

旧规

在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第六条明确写到: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按照该条款的规定,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唯一的房产(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但是不得拍卖、变卖或者直接抵债。正是因为这个条款的存在,早期在商业银行贷款时,贷款人如果是提供个人房产做抵押的,银行都会要求抵押人提供第二居所证明(这是必备的要件,不可或缺),确保所抵押的房产不是抵押人的唯一居所,以免影响后续房产价值的变现。

应该说,我国的法律还是非常具有人性化的,当然这也是为了避免被执行做出过于极端的行为反映,不过法院的善意的考虑,最终却被部分老赖给用于钻空子。现实中部分老赖,在预估自己无法偿还贷款时,为了避免自己名下的房产被处置,就会进行转移财产,将其名下多余的房产转移到亲戚好友名下或者直接将房产出售,换得的资金存入父母、子女的名下其账户。这给银行后续处置不良带来诸多的难题(有的人在贷款时,提供了第二居所证明,但是在执行前,却故意把第二居所转让掉,造成法院和银行无法强制执行抵押的房产,因为这是其名下唯一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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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律法

由于上述逃废债的情况不断频发,且愈演愈烈,成为众多老赖逃债的新手段,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与时俱进,在2014年发布了新规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该《规定》中的第二十条明确提到: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在新规之下,按照第(二)条款约定,如果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那么不管你此时名下是否仅有一套,法院都可以强制执行进行拍卖出售;当然虽然条款这么规定,但由于中国人比较谦逊,大部分人相对低调,财产并不为外人所知,所以部分逃废债的资产转移,法院并不一定能调查出来,为了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在(三)条款中进一步约定了;债权人只要按廉租房的标准给被执行人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按当地的房租平均标准在拍卖款中扣除5-8年的租金给予被执行人,即可拍卖被执行人的名下唯一的一套住房。所以说在新规之下,即使欠债人转移到名下只有一套房子的,法院依然可以拍卖,当然拍卖款要扣除掉5-8年的租金,剩余的款项才能用于偿还银行剩余贷款本息。

PS:必须要说明的一点是,如果拍卖款不足以偿还你欠的全部本息,那么你这笔债务并不会因为房产被拍卖而结束,你这笔债务依然存在,银行仍然保留向你追索剩余本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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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曾经,借款人名下的唯一住宅不允许拍卖的,不过在2014年修订更改之下,目前被执行人名下唯一的一套房产是可以有条件下的拍卖的,所以说借款一定要力所能及,不能盲目攀比贷款,否则后果很严重。

PS:另外说明一点的是:虽然新规如此,不过现实中如果确实是唯一住宅,其实很多地方法院并没有强制执行上述条款,主要是担心出现不可预料的后果,毕竟有的人把房子看得比什么都还重,这也是为什么在新规之下,很多银行对于提供个人房产抵押的,仍然要求提供第二居所证明,一方面既满足新规定中的(二)款,后续名下如果只剩下一套,那就是故意的逃废债;另一方面,这类人并非只有一套房子,属于老赖的概率更高,而老赖相对珍惜自己的眼前生活,不过做出过激的事情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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