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远亲不如近邻”
邻里间本应和睦相处
但郑某与邻居李某
到法院打起了官司
这一切都是由天花板漏水引起
来看今天的鹏法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和被告李某系上下楼邻居关系。一天,郑某发现自己房屋厨房的天花板漏水,不久后主卧、次卧等多处陆续出现漏水、天花板发霉等情况。
为此,郑某与李某多次协商,但双方对漏水的原因及责任归属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期间,为了彻底解决漏水问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管理处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原被告双方聘请的专业人员对原告郑某房屋进行勘查,三方均认为漏水的原因应归咎于李某房屋。
李某却不以为然,坚持认为:郑某房屋漏水与他无关,很大可能是因为楼宇外墙引起的。
无奈之下,郑某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解决郑某房屋的漏水渗水问题,排除漏水妨害,如逾期不修复由原告自行修复,修复费用由李某承担。
漏水原因到底是什么?
原告的房屋漏水与被告房屋
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经原告郑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对房屋漏水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原告房屋的漏水是被告房屋的阳台、公共卫生间、厨房防水失效发生渗漏所致。
法院认为
负责本次鉴定的机构
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
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法院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综上,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将原告房屋的漏水受损部位予以修复,逾期不修复由原告自行修复,修复费用由被告承担。
鹏法君说法
相邻关系本质上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物权的一种延伸或限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邻里关系深深影响着我们的居住体验。当遇到纠纷时,邻里双方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敬互助、互谅互让,共同构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共建文明幸福家园。
文章中所含的所有内容,均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与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782699939@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本文地址:https://www.jiaku.net/jk/280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