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的效能和约束力。公证书是公证机构证明活动的结果和书面表现形式,因此,公证效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证具有三个基本法律效力。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其中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则不是普遍的,只有特定的公证文书或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
此外,公证书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因为,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证明文书,被广泛地运用在国际交往中。在国际上,公证书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对公证的法律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均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定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
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对公证的这一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相关知识】
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
公证书是公证处制作并发给当事人使用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公证书为16开大小,由封面、正文、封底组成。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公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1、公证书编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公证证词。其内容包括:公证证明的对象、公证证明的范围和内容、证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公证证明对象、范围不同,公证的条件、内容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这些都要在证词中有所反映,公证证词所涉及的组织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所涉及的日期要采用公历。需涉及农历时应采用括号注明。
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
5、出证日期。以公证处审批人审核批准的日期为准。此外,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同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强制执行标的的名称、种类、数量等。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也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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