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提到,5月24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固定、限定经销商销售金毓婷和毓婷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2%的罚款,共计1264.36万元人民币。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本案,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该案件是北京市药品领域反垄断执法首案。医药行业经营者应恪守公平竞争理念,高度重视反垄断合规建设,避免触碰反垄断法律红线。
下一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将深入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切实提升群众幸福感、安全感和满意度,增进民生福祉,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服务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到了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到,根据群众举报,2021年6月28日,本机关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开展调查。2021年9月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核实了转售实施行为,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2023年5月9日,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2015年至2021年期间,当事人与交易相对人在全国范围内(除港澳台地区,下同)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以下简称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以下简称限定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事实和证据如下。
(一)涉案商品情况
经查,当事人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药品为金毓婷(左炔诺孕酮片1.5mg)和毓婷(左炔诺孕酮片0.75mg*2),均为口服紧急避孕药,主要应用于女性紧急避孕,即在无防护措施或其他避孕方法偶然失误时使用。
(二)案件涉及地域范围
经查,当事人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垄断行为涉及的地域范围为全国。当事人设OTC事业部,负责制定涉案商品的价格政策,价格政策由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当事人商务部负责经销商的渠道管理,将价格销售政策传达给经销商。商务部将全国各省市划分南区和北区,分别设置商务部部长、大区经理、省区经理、区域经理。当事人通过覆盖全国的渠道管理团队,将涉案商品的价格政策传达给所有经销商执行。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组织机构图、《商务部营销管理办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到,涉案商品作为我国紧急避孕药的知名品牌,具有良好的声誉和较强的影响力。在“2020中国化学制药行业年度峰会”中,金毓婷获得“2020中国化学制药行业OTC优秀产品品牌”荣誉。在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公布的“2021年度中国非处方药产品综合统计排名榜”中,毓婷、金毓婷获化学药生活方式类产品第二名。紧急避孕药市场需求相对稳定,且作为即需即用药物,药品的易得性和长期品牌声誉对消费者选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行为致使经销商之间价格趋同,阻碍了市场价格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排除、限制了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减损了消费者从市场竞争中获利的机会,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天眼查显示,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华欣紫光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医药制造业为主的企业。
经营范围为批发药品;销售食品;销售医药包装材料、百货、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医疗器械I、II类、化妆品、消毒用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人员培训;信息咨询;药品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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