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深圳的男子黄某甲、梁某某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专门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提高电商店铺交易量、好评度,以虚假宣传提升店铺信誉,促进店铺成交量。近日,两人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假广告罪起诉。
经统计,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该团队通过刷单非法获利人民币9990356.5元。被告人黄某甲共拿到人民币245000元,被告人梁某某共拿到工资人民币114292.44元。
起诉书显示,黄某甲为原深圳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为原深圳市某公司股东,两人均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黄某甲2022年5月24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其后取保候审;梁某某2022年6月28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
检方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1年5月,黄某乙(另案处理)先后伙同被告人梁某某、黄某甲成立刷单团队,雇佣洪某某、陈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工作人员,下设外接组、刷单组、评价组等,以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名义,使用魏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小工具”软件进行接单、派单,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提高电商店铺交易量、好评度,以虚假宣传提升店铺信誉,促进店铺成交量。其中,黄某乙负责对接网络商家等事务;被告人黄某甲为深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放单业务、公司后勤等事务;被告人梁某某负责招聘员工等事务。经统计,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该团队通过刷单非法获利人民币9990356.5元。被告人黄某甲共拿到人民币245000元,被告人梁某某共拿到工资人民币114292.44元。
被告人黄某甲、梁某某分别于2022年5月24日、2022年6月28日主动到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公安分局投案。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黄某甲人民币245000元。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梁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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